会员投稿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国内国际 > 国内新闻 > 正文

来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林子)为了进一步防范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煤企、电企违约,12月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多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煤炭企业要依照 《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而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违法行为最高可处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有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市场上曾出现过煤炭企业抱团垄断,助推煤价的情况,导致中长期合同违约情况增加,本次《意见》正是为了这一情况再次发生。

实际上,中长期合同在我国已经有多年历史,2013年10月,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环渤海5500大卡动力煤均价已经逼近600元关口,当时,国家发改委为了稳定煤价,就提出要支持供需双方签订两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再次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自当年9月起施行,但是,这两次中长期合同的签订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以前中长期合同无法继续,正是因为协议双方都存在大量违约行为”,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中长期合同不仅仅对煤炭供应量达成了约定,对煤炭供应价格也做出了限定。根据以往经验,由于供需双方事先约定煤炭价格,如果此后煤价不断下跌,市场价就会低于合同价,电企会为了寻找更加便宜的货源而主动违约,如果煤价不断上涨,市场价就会高于合同价,煤企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而毁约。如果煤炭价格不断波动,中长期合同能否顺利履约也将面临更多挑战。

但是在我国极个别产煤大省,曾出现过地方政府号令当地煤企统一行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助推全省甚至全国煤炭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成为中长期合同履约的隐患,本次国家发改委提出要按照《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正是要防范于未然。

责任编辑:白岚

Tags: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信息资讯
关于环渤海财经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