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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为了进一步防范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煤企、电企违约,12月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多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煤炭企业要依照 《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而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违法行为最高可处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有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市场上曾出现过煤炭企业抱团垄断,助推煤价的情况,导致中长期合同违约情况增加,本次《意见》正是为了这一情况再次发生。

严查垄断、囤货等行为

《意见》指出,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要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鼓励和支持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用户企业组成价格自律机构,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价格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提出建议。

此外,为了保障中长期合同的执行,要依法实施价格监管。具体来说,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记者查阅《反垄断法》发现,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此外,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实际上,近几个月来,国家发改委在不断力推煤企与钢企签订中长期合同。11月8日,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和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签订了电煤中长期合同,双方商定了5500大卡动力煤的基础价为535元/吨,在此基础上将建立随市场变化的挂钩机制,价格波动由双方合理分担。

11月11日,神华、中煤又与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签订了中长期合同,至此,我国五大发电集团已经全部两大煤炭央企签订了合同。据统计,五大发电集团总装机容量、火电量、电煤消耗量目前均占全国的44%左右。

不过中长期合同签订的脚步并未就此停下。11月23日,山西焦煤集团与河钢、首钢、鞍钢、宝钢、马钢、华菱钢六大钢铁集团在京签订了2017年炼焦煤中长期合同。12月1日,兖矿、陕煤化、龙煤、伊泰等10家煤炭企业在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与电力、钢铁等主要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

煤企垄断屡禁不止

实际上,中长期合同在我国已经有多年历史,2013年10月,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环渤海5500大卡动力煤均价已经逼近600元关口,当时,国家发改委为了稳定煤价,就提出要支持供需双方签订2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再次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自当年9月起施行,但是,这两次中长期合同的签订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以前中长期合同无法继续,正是因为协议双方都存在大量违约行为”,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我国之所以在现在严查煤企电企的垄断、炒作行为,是因为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为了避免本次中长期合同的推进工作重复前两次的结局,才拿起《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武器整治不法行为。

韩晓平称,中长期合同不仅仅对煤炭供应量达成了约定,对煤炭供应价格也做出了限定。根据以往经验,由于供需双方事先约定煤炭价格,如果此后煤价不断下跌,市场价就会低于合同价,电企会为了寻找更加便宜的货源而主动违约,如果煤价不断上涨,市场价就会高于合同价,煤企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而毁约。如果煤炭价格不断波动,中长期合同能否顺利履约也将面临更多挑战。

但是在我国极个别产煤大省,曾出现过地方政府号令当地煤企统一行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助推全省甚至全国煤炭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成为中长期合同履约的隐患,本次国家发改委提出要按照《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正是要防范于未然。

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煤炭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本次也规定,要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专家指出,从长期来看,此举将有效避免煤炭价格大涨大跌,为中长期合同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全方位保障合同履约

不过,尽管《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将助力煤炭市场整治不正之风,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仅有这些政策还不足以保障中长期合同正常履约。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前几次推行中长期合同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合同的违约成本不够高,“如果企业违背中长期合同将获得高额利润,但罚金却只有数十万元,部分企业就可能会为了追求利润而违约”,林伯强建议称,未来我国还应加大对违约的处罚措施,不仅要增加违约罚金,还可以把违约企业拉入“违信黑名单”。

对于上述建议,记者梳理发现,国家发改委本次将从协议签订、运输过程和履约行为等三大方面入手,对协议双方企业进行支持和监测。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对完善合同条款和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合同应包括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价格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此外,未来,政府部门还将开展联合惩戒行动,督促企业履行合同,无故违约、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在协议签订后,对于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有关方面将在运力上予以优先保障,在安排先进产能释放时予以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中给予政策支持;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的,将予以积极协调,尽量减轻双方损失。

而在履约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违约情况,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同履约的考核评价,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对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此外,国家发改委此前还指出,未来,政府部门将开展联合惩戒行动,督促企业履行合同,无故违约、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此外,林伯强还建议称,目前中长期合同最可预见的违约理由就是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可以适当增加先进煤企的产量,适度放开工作日,不过,也要保障政府的调控力度,避免出现大面积的复产潮。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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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为企业规定煤炭库存“红线”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林子)在12月1日召开的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发言中表示,相关方面将效仿盐业等行业,推行建立企业煤炭库存责任制度,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以避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例如电厂电煤库存最低要达到15日,最高不超过30日。连维良表示,下一步将在煤炭和电力企业中推行这项制度。

虽然目前煤炭库存“红线”的具体措施还未出台,但是盐业等行业中的相关政策已经公布。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此外,还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连维良本次提出,之所以要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正是为了避免煤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据了解,我国煤炭价格已经出现下滑趋势,截至11月30日,最新一期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发布,报收于599元/吨,环比下行2元/吨,已经连续四期下行,跌破600元/吨关口。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煤炭库存的增加,明年3月前后,煤炭价格将迎来暴跌,兵在5月跌至谷底。

对于煤价未来的走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发言中表示,下一步煤炭价格肯定还会回调,供暖季结束后,回调幅度会更大些。但是,煤价不会再次跌破底线,肯定不会出现之前370元/吨的情况。政府会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价格。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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