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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拆须走司法程序 社保滞纳金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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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拟对相关法规中有关“强制拆迁”“高价滞纳金”“强行查封扣押”等规定进行修改或删除。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此前,省政府对全省195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审查和研究论证,26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

“强拆”将成为历史

由于地方法规条例存有漏洞,有些地方屡有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事件发生。各种违规的强制拆迁曾引起民怨沸腾。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行政强拆制度被废止,强制拆迁引入司法审查程序。

新拆迁条例的施行,对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进行了全新设计。这意味着此前与旧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面临“过时”问题。比如《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为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止化解矛盾。草案建议将其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其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给老百姓吃了一剂定心丸,意味着‘强拆’或将成为历史。”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纪勇认为,如果就拆迁方案双方达不成一致,拆迁方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这就限制了城管、开发商、拆建机构等拆迁方权力,防止他们非法拆迁。更多地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财产。”

天价“滞纳金”或将取消

不少部门在收费时都规定,拖欠费用的,需缴纳一定的滞纳金。这看似不起眼,可有时却成了天价。河南一辆欠费吊车的车主,接到了76万元的罚单,其中仅滞纳金就高达49万元。民众纷纷抱怨:一个督促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手段为何成了牟取暴利的工具?

滞纳金收缴清理因此也成了此次清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清理中发现,《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如期缴纳社会保险,除了补缴欠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这条规定跟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因此草案建议,取消该款有关“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此外,《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将缴纳一定的滞纳金。草案建议修改为“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删除有关“罚款”规定。

不能随意“查封扣押”了

记者注意到,即将修改的这些地方性法规,更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避免和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比如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由于这一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草案建议将其删除。

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我省现行规定要“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同样由于该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草案建议,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删除有关“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的规定。

“这些强制措施多是在上位法无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设定的,有一些确实有部门利益的嫌疑,而过多的强制措施会导致滥用公权力,从而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怀永说,“这次清理,其实就是在限制公权力,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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