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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化学大股东“腾挪”资金不披露 连续3年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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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因为大股东“腾挪”资金不予披露

有律师指出,结合过去证监会处罚的案例,该公司以及负责的董事、高管,应该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4月25日,亚星化学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三个重大事项都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而值得关注的是,亚星化学此次被点名是“旧病复发”。

频繁被大股东牵连

亚星化学连续三年被证监局点名,似乎每次都与大股东脱不了干系。

山东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2010年8月,亚星化学控股股东亚星集团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亿元,期限为2010年8月-2011年2月。而亚星化学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而截至目前,亚星集团仅偿还借款700 万元,亚星化学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对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实际上,除了亚星化学本身信披违规的问题,大股东亚星集团已经不是第一次给亚星化学“惹祸”了。

追溯到2011年,亚星化学被山东证监局点名批评,则是因为亚星集团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亚星化学资金9900万元。

而由于此,去年11月24日,上交所向亚星化学下发监管函,就上述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要求公司最迟于11月30日前完成清欠工作。若到期未完成清欠,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不幸中万幸的是,亚星集团于11月29日将9900万元占款归还上市公司,并同时归还占用资金利息382万元。而为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引以为戒,公司已给予董事长曹希波、财务总监郝玉江记过处分。

此外,2010年年下半年山东证监局也对亚星化学进行了检查,公布了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量事实,并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随后,公司前董事长陈华森和董秘、财务总监集体辞职。2011年8月,上交所又对亚星化学及部分高管进行公开谴责,并作出了前董事长陈华森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而如今看来,上述措施并没有让亚星化学吸取教训。

亚星化学董秘范铭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股东借款以及担保都是发生在2010年,当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亚星集团的董事长是一个人,担保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上市公司以为是无效的,但实际上对外是有效的。新的董事长不承认,认为是个人行为。现在上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多,目前都一一暴露出来,新的领导班子正在着手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对上述说法不以为然。

“这说明亚星化学的董事会也是有问题的,上述问题没有走董事会的程序。独立董事也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如果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发生改变,亚星化学很难走出上述问题圈。”他说。

《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整改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对这种屡教不改的公司为什么不罚款?”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处罚太轻,等于把一个屡教不改的坏孩子当做偶尔犯错的好孩子来处理。

对屡犯者须严惩

除了上述未披露信息以外,山东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今年3月中旬起,亚星化学原厂区7万吨CPE项目已陆续停产,进入搬迁状态。但截至目前,亚星化学一直未针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亚星化学董秘范铭华对此解释到:“7万吨CPE项目陆续停产这一事件在之前的半年报中提到过,公司以为没必要再次公告。而从生产经营角度来讲,搬迁停产确实对公司有影响,但实际上,由于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好,公司也会部分停产。”

“上述说法完全不成为不披露这一事项的理由。”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公司的一项重大事项,必须向投资者出具具体的公告来说明来龙去脉。

此外,在今年3月,亚星化学向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湖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亚星湖石将上述票据背书给浙江某公司进行贴现。截至目前,尚有近3400万元票据贴现款未追回,存在损失风险。亚星湖石已就该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亚星化学未将该事项及其可能在亚星湖石产生的损失及时公告。

而值得注意的是,亚星湖石也是亚星集团的子公司。

早在2010年,亚星化学就因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供大股东贴现使用未及时信息披露而遭到监管局整改。

有市场人士指出,不排除此次与亚星湖石的承兑汇票仍旧与大股东有关。

可见,在这一问题上,亚星化学仍属于再次犯错。

此外,2010和2011年的大股东占款问题,亚星化学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看到,相关部门对亚星化学的处理确实非常轻。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多次拒不改正的,可以视为严重情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他认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亚星化学明显构成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结合过去证监会处罚的案例,对亚星化学的虚假陈述,该公司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应该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对不适合继续担任高管职务的,监管部门要认定起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责任编辑:何晓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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