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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铁路宣传片投资近半成回扣 张艺谋收250万(2)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这位内部人士还说,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做了1850万元的假账,如果有人查账,根本经不起查!

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的一位主管负责人透露,铁道部花费1850万元拍宣传片,就是冲着张艺谋来的,不然不会支付那么多钱。但作为“中介”的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欺骗了铁道部,其与张艺谋所签合同和与铁道部所签合同相悖,肯定做了很不光彩的事情,我们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至于1850万元,谁拿了好处,铁道部会彻查!”

“得知投资1850万元的宣传片是违规招标,我很惊讶,虽然我不知情也无法控制,但我必须反思,要对社会有一份责任。”张艺谋表示,国家如果对这笔违规资金作进一步处置,他将全面配合,接受监督。

记者28日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检方已查实“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向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共转账三次,总金额为1400余万元,与合同约定的1850万元不符,其余400余万元去向正在追查。7月上旬,曾担任铁道部宣传部宣传处处长、现任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的陈宜涵进入检方视线。7月中旬,陈宜涵与其丈夫、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因该宣传片事件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

宣传资金监管须加强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下发的《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120万元以上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维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该项目未经招标、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铁道影视音像中心”与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李维律师说:“具体到本案,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1850万元,而公司支付导演费、摄制费的损失,由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分担。”

不过李维表示,张艺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需要返还“公司和张艺谋签订的合同,并不需要招投标,是双方真实的意向,该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张艺谋已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合法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这次未经招标的“天价宣传片”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宣传资金等政府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预算不够细化,政府报给人大审议的预算里只有“类”和“块”,而真正体现资金流向的“项”和“目”基本没有。二是预算外资金太多,资金的体外循环过多。

“除依法追缴违规资金外,还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涉及滥用职权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现在不少地方和单位在拍宣传片,完全凭借官员个人的意愿和爱好,指定给某一个公司或个人。相关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管,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处理,警示其他的操作者不敢触及雷区。

受访专家指出,政府部门搞形象宣传片的冲动必须得到遏制。政府请明星拍宣传片,用公款追星,实际是给自己脸上贴金,这种华而不实的行为让老百姓很反感。政府工作不能自吹自擂,而要由群众说了算。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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