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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禁止令”为被害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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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19周岁的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江苏省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扬子晚报》9月24日)

“恋爱禁止令”说起来新奇又不奇怪。说新奇的是,以前我们很少听说过“恋爱禁止令”,也极少见过有法院发出这样的命令;说不奇怪的是,其实“恋爱禁止令”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向丁敏远发出的“恋爱禁止令”,正是依据了上述法律规定。

颁布诸如“恋爱禁止令”之类的“禁止令”,是法律打出对被害人更周全保护的“组合拳”,也是对缓刑制度偏差的修正,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以往,罪犯被判了缓刑,基本上就没有人管了,他们流落在社会,有的甚至继续纠缠、威胁、伤害被害人。而缓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收监,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受害人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心存畏惧,避之唯恐不及。如今,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的同时,可以禁止其到特定场所、从事特定的活动、接触特定的人,否则一律收监执行,这对罪犯威慑力极大。而对于被害人而言,他们就不用再担心罪犯判处缓刑后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了。

“恋爱禁止令”的出现,对于罪犯来讲,其实也有益处。目前,我们的羁押刑仍然偏高,大多数罪犯判刑后都被投入监狱服刑,这里面其实有许多罪犯本可以判处缓刑执行,但是由于被害人顾虑到罪犯可能威胁到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不愿意与罪犯和解,法官就很难对罪犯适用缓刑。而“恋爱禁止令”等禁令的出现,解除了被害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愿意与罪犯和解,法官也可以更多适用缓刑,避免罪犯关押在监狱交叉感染,或者对社会产生仇视情绪。像丁敏远伤害刘慧慧案一样,刘的父亲担心丁会继续伤害刘,开始并不愿意和解,法官颁布了“恋爱禁止令”,且丁的悔罪态度好,让刘的父亲愿意和解,最终让丁能判处缓刑,避免一位在校大学生因此而自暴自弃。

所以,我们乐见更多的禁止令在刑事案件中出现,让我们的法律能更周全地保障公民权益。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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