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黄标车和无标车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不断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河北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车”)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无标车”)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黄标车”是指装有点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Ⅰ排放标准和装有压燃式发动机、低于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自2013年5月1日起,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黄标车”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三、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五、外地籍号牌机动车适用本通告。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黄标车”和“无标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黄标车”通行的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黄标车和无标车通行的通告,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1、 在二环路以外路段及相关路口,设置“黄标车”限行标志,提示“黄标车”驾驶人合理选择绕行路线;
2、 市区各执勤交警大队依托现有岗位对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查扣与处罚工作,并适时在二环路沿线道路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劝返、查处违规通行的“黄标车”;
3、 将“黄标车”、无标车的数据与治安卡口系统互联,通过监控系统抓拍“黄标车”闯进行的行为,并录入违法处理程序,加大非现场执法的管理力度;
4、 与环保局联合设置流动检测点,利用遥感监测系统,随机对无标车、黄标车、冒黑烟的车辆以及其他疑似超标车辆进行实时监测,对发现的为其不合格、不达标的车辆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检测机构的责任;
5、 “黄标车”实行定点检测,环保局、公安交管局联合设立专门的“黄标车”为其检测站,严格检测项目和标准;
6、 实行临时通行证制度:
一、单位、企业、个人的“黄标车”,注册地在一环路外(维明街以西、体育大街以东、裕华路以南、和平路以北)、二环路以内区域,确需办理通行证的,到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照规定路线通行。其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持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或企业的需持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办理。
二、单位、企业、个人的“黄标车”,注册地在二环路以外及一环路以内区域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三、“黄标车”临时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一个月,有效期满可以续办通行证(以旧正换新证)。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黄标车”通行证全部作废,之后将不再办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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