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县(市)启动大病保险
7月1日起,在石家庄市所有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不仅石家庄市内6区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定、栾城、藁城、平山、井陉、灵寿、元氏、高邑、深泽、行唐、晋州、无极、赵县13个县(市),也将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有了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也提高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加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12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0万元。
而石家庄市原来实施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能报销15万元。调整后,比原来能多报销3万元。
大病保险2.3万元起付
报销 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 赔付50%
3万元以上至6万元 赔付53%
6万元以上至9万元 赔付56%
9万元以上至12万元 赔付60%
12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 赔付65%
据悉,实施大病保险后,不仅报销最高限额变高了,赔付比例也不一样了。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万元。
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也就是说,居民住院后,在医保目录内花掉的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那部分超过了2.3万元,就可以进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了。
按照要求,正定、栾城、藁城参保居民从今年1月1日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平山、井陉、灵寿、元氏、高邑、深泽、行唐、晋州、无极、赵县参保居民从市级统筹实现联网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新乐、鹿泉、赞皇、矿区待商业大病保险协议到期后,于明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不增加参保人缴费负担
据悉,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可以减轻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照规定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后,报销的最高限额提高了,参保人的缴费会不会增加呢?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优先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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