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有关通知精神,要求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名义新建楼堂馆所,或者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提供的办公用房,规避项目审批。严禁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先行建设。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对于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在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方面,《意见》要求,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节能环保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市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处级党政机关和区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维修改造应在原有建筑风貌和标准基础上进行,不得变相扩建。
在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方面,《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从2013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集中清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意见》还要求,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将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改进“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记者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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