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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拟调整文字作品报酬标准 千字最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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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3日在其官网发布。《办法》规定。原创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根据《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其中,原创作品的版税率为5%至15%,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至10%。原创作品基本稿酬由原来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调整为每千字100元至500元。

《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同时《办法》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国家版权局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社会各界可在2013年10月31日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或实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质量、篇幅和授权期限以及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5%-15%

(二)演绎作品:3%-10%

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30-150元

2.汇编:每千字10-30元

3.翻译:每千字80-3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按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使用者出版作品后,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将所得著作权使用费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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