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调味粉行业的著名品牌“王守义十三香”因一消费者诉该公司十三香调味品添加“违禁”中药一事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正在参加河南省政协会议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公司总经理王银良特地派人来京,就此事发出声明予以澄清。
事件起因:消费者起诉
近日,一名叫李华增的消费者在北京盛兴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广渠门店购买了由河南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一盒,单价1.7元;王守义饺子馅调料一盒,单价1.8元,合计金额3.5元。购买后发现产品包装配料表中注明,产品含有荜茇、木香两味中药材,经咨询了解到,这两味中药仅可用于保健食品,而“王守义十三香”只是普通食品调味品而非保健食品。据此,李华增认为“王守义十三香”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禁止普通食品和普通调味品添加中药材的规定。日前,李华增将王守义十三香集团公司告上北京市崇文法院,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随后,北京多家媒体跟进报道了此事,一石激起千层浪。之后,国内的一些媒体对此报道进行转载,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和王守义十三香集团的高度重视。
回应:“十三香”没有违法
面对突如其来的“京城诉讼案”和一些社会媒体的“事实报道”,“十三香”大声喊“冤”,并积极做出回应。该公司表示,在欢迎全国广大消费者对其产品进行评价、监督的同时,对在此事中发生一些消费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的做法,给予充分谅解。
据了解,“十三香添加中药”事件发生后,郑州市卫生局就如何认定“王守义十三香添加中药”的问题正式向省卫生厅递交了书面请示。近日,河南省卫生厅正式给予了批复,省卫生厅认定,“十三香”是王守义自1959年创办的调味料品牌产品,历经4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调味品行业的二十强企业之一,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该批复指出:“"王守义十三香"作为调味品,使用地域广、时间长,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其中加入的木香、荜茇可视为传统食品,应按照普通调味品进行管理。”
另外,据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传统上把药品作为添加剂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后可以经销。王守义十三香的生产历史已经超过30年,并在河南省卫生厅备案。
日前,北京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委托,就产品中含中药成被告一事发表法律声明。
声明指出,十三香系列调味品的质量是安全可靠的,产品中所含有的原料成分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对人体无害。在公司40余年的生产销售历史中,从未发生过因食用十三香调味品而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案例。
该公司生产的十三香调味品及所使用的主要原料经过河南省卫生厅批准并备案,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声明称,该公司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历史已有40余年,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取得了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该公司充分理解消费者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以致造成对公司产品的误解。同时,也真诚地希望媒体能对此事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
声明还附有一份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中药的批复,批复指出上述中药可视为传统食品,应按普通调味品进行管理。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伟业解释说,可以认为上述中药不在禁用范围。
谭律师向记者透露,到目前为止,王守义集团公司尚未接到法院通知。
关于“十三香”
据介绍,“十三香”由王守义始创于1959年。王守义十三香系列调料属于清真调味品,公司现已形成以“王守义十三香”为主导产品,以饺子馅调料、卤料、孜然粉、精粉、黑白胡椒粉、麻辣鲜等为系列产品。“王守义十三香”系列调味品的推出,改变了以往只有“五香粉”、“八大味”等单一粗糙调味品的市场结构,形成了家喻户晓、老少皆知的品牌效应。
历经40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调味品行业的二十强企业之一,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王守义十三香集团已发展成为拥有员工2000多人,总资产两亿多元,每年上缴国家税金均在1000万元以上,累计创利税近亿元的大企业。2003年国内销售额达到8亿元。
后 记
这起“王守义十三香诉讼案”受损失的无疑是企业,“王守义十三香”可能由此陷入一场诚信危机。
中国驰名商标,是靠质量和信誉得来的。树一个品牌难,但毁一个品牌却很容易。纵观品牌侵权让人触目惊心:“原阳大米事件”致使全国产粮大省河南原本畅销的米业挨了“重重的一拳”后至今迷走低端;“巨能钙事件”虽然事后国家权威部门给了清白,但无法弥补的损失谁来承担,而今“王守义十三香”也在合法经营40多年后难逃“劫数”。
在社会日益关注民生和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社会对食品安全谨慎、认真的态度和精神值得称道。但维权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消费者在最大限度自我保护的同时,也不应该伤害作为一体互动、唇齿相依的生产销售者的权利,特别是要警惕和防止那些打着消费者旗号、以一己之私利或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无事生非、弄虚作假、制造骇人听闻事端、引起社会恐慌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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