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8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带有浓厚郭树清标签的“金改22条”之后,所属各市纷纷制定出台地方方案。
近日,潍坊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统计,潍坊市也成为继日照、烟台、东营之后第4个出台地方方案的市。
山东某市分管金融的一名副市长告诉本报记者,该市的地方方案也已经拟定完毕,现在正在走程序,争取近日能够出台。
他同时告诉记者,虽然省政府没有统一要求各市出台各自的方案,但据他了解,各市都在加紧研究制定地方方案,争取早日出台。
从已经出台的地方方案看,有的地方比较“激进”,而有的地方则比较“保守”。这个衡量的指标是金融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山东省“金改22条”的要求是,到2017年,金融业增加值要占到地区生产总值的5.5%以上。
按照潍坊市的方案,到2017年,潍坊市金融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8%,2012年底的这一数字是4.8%。
日照市的方案要求,到2017年,金融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6%,2012年的这一数字是4.67%。
烟台市的目标则是,2015年底,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8%以上。2017年底,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以上。
东营市要求,2017年,争取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以上。
前日,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从而成为山东省省首家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了解到,日前,山东省出台文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金融产业规模的不断壮大,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都对地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这份名为《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的文件中说。
具体机构设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
文件要求,现阶段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为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
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主要是: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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