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境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自治区本级涉外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自治区接待办公室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我区执行公务的副省部级以上接待对象或者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由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应当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协调运转、组织实施,有关地区、自治区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和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套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自行用餐、标准套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
重要接待对象在自治区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二十条 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财政厅、纪委(监察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厅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部门公务接待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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