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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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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瑞瑞图

近日,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患者权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试行情况和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际情况,确定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般诊疗费的项目确定

据了解,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静脉输液费项目中的“除外内容”仍另行计价。患者在就医时,根据治疗需要,无诊疗行为自行购药的,不收一般诊疗费。

此外,我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执行。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未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村卫生室收费标准为4元/人/次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每三天为一疗程)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每三天为一疗程)5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4元,个人负担1元。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每三天为一疗程)4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3元,个人负担1元。

如遇违规可向12358进行投诉举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分解处方多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内涵、收费标准等内容。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建议,老百姓如遇违反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政策的情况,可通过12358进行咨询和举报。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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