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8.7万元发给当事人家属
4月28日,对于邓耀清祖孙俩是个难以忘怀的日子。这一天,他们从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司手中接过国家司法救助金8.7万元,他们也成为自今年3月《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以来,我省首例获得救助的当事人。
邓耀清是四川人,儿子邓祖华在我省长治市打工。2004年3月,一起农用车交通事故将正在步行横穿过公路的行人邓祖华撞倒,随后肇事司机逃逸,邓祖华被后续来车碾压死亡。屯留县、长治市两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约12万元。但孙某某在判决前支付邓祖华家人3万元赔偿款之后再无音讯。事发时,邓祖华的儿子刚刚一岁,邓家人对判决不服,一直上访申诉。目前省检察院已就此案的刑事、民事部分一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邓祖华的儿子十多年来一直由六十多岁的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无工作,年老多病,他们的生活十分困难。由于加害人孙某某无赔偿能力,根据《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邓祖华的儿子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省检察院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案件管辖地长治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为邓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4个月工资,共计8.7万元。接到申请后,省委政法委在当天就完成了审批手续,省财政厅在三天内就将救助金划拨到位。
发放仪式上,67岁的邓耀清接过救助金后说:“感谢党和政府的温暖,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链接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采取的救济措施。国家司法救助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实施,当事人或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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