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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建设23个内陆“无水港” 七成吞吐量来自内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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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5月12日电(记者范春生)时下消费者在购房时,经常遇到“零首付”或“低首付”的情况,即不花钱或只花很少的首付,便可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完成购房。不过法律界人士提醒,“零首付”购房暗藏风险,购房人应当小心提防。

安徽省合肥市居民李某在市内庐阳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打出“零首付”口号,主动借给其8万余元。还款期限到了,因无力归还,开发商于今年“五一”后将他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合肥这起诉讼是“零首付”购房暗藏风险的典型案例,最重要的一点,“零首付”购房并不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采用“零首付”购房的消费者,肯定是要从银行贷款的客户,如果开发商擅自采用“零首付”,没有严格依照国务院规定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的政策要求,违背了国家政策。同时,由于贷款人没有实际交付首付款,无法真正地拥有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银行发放贷款,必然会增加银行贷款的风险。

此外,“零首付”购房法律风险大。王金海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来说,“零首付”需要他们临时垫款,为此需要垫付一定的利息,如果资金链断裂,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开发商还要对购房者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有一定的了解,如果购房者因为这类原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面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已经购买了二套以上住房,或外地购房者,无法出具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就没有购房资格。当这些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零首付’购房合同后,将面临购房无效的尴尬境地,其按期交付的首付,可能面临无法索回的情况。”王金海这样认为。

法律人士告诫,“零首付”并非不用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其本质是由开发商或房产中介通过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价,多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此间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存在法律争议,当事方甚至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零首付”购房。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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