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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立法司法重要历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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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王思北、崔清新)“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红心咸鸭蛋”“毒大米”……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问题食品事件时刻提醒着人们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旨在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鹿奶粉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09年,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国务院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迎来首次大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责任编辑: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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