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环渤海 > 正文

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涉诉资产成功交易

来源: 内蒙古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2012年2月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把向全国推广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于2012年11月7日发布了《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机构”,全区的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应当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由此拉开了自治区全面深化司法委托拍卖、变卖体制改革工作的序幕。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但进一步规范了司法拍卖和司法委托工作,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入产权市场这个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源头防腐和充分实现资产价格的功能,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更好解决诉讼资产纠纷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涉诉资产拍卖与其他交易业务相比,具有强制性、时效性、保密性等特点,涉及利益相关人较多,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交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实现涉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涉诉资产拍卖的这一特点对交易中心在各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自治区国资委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就涉诉资产进场交易有计划的进行了系统周密的准备工作。交易中心严格按照《若干规定》与《实施细则》的要求,一方面夯实自身基础,完善软硬件设施,在自治区高院的指导下,同时按自治区高院的要求与“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网”保持有效对接,建立了司法拍卖、变卖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积极与自治区高院和各盟市中院保持密切沟通,做好涉诉资产进场交易的政策宣传工作。

2014年2月11日,首宗涉诉资产司法变卖在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顺利成交。该项目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变卖标的是杭锦旗某商务宾馆,变卖价684.8万元。交易中心在收到法院委托后,详细查看了标的资料并与委托法院具体了解了案情和标的情况,通过前期尽职调查,掌握了变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同时对标的进行了实地勘验。经过与委托法院的多次沟通后,2014年1月20日变卖项目正式公告。除了在具有影响力的公开纸媒体发布公告外,交易中心一方面在“内蒙古产权交易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另一方面在标的所在地的主要纸媒体、电视台以及中心“投资人”数据库中的相关投资人广泛发布推介信息,寻找投资人。变卖报名期间共有6位投资人对变卖标的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截止到2月10日止,交易中心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照自治区高院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在2月11日确定了最终的买受人,并在当日与买受人签订了《变卖成交确认书》。此外,2014年3月20日,受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了两辆轿车的变卖工作,最终分别实现增值11.33%和18.57%。项目虽小,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依然发挥了产权市场平台信息覆盖面广、有效投资人关注度高、竞价手段方便快捷多样等传统优势,促成了涉诉资产交易项目在产权市场上的快速流动和保值增值。

目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已开展了全区司法拍卖、变卖进入产权市场公开处置有益尝试,为自治区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2014年4月以来自治区高院司法拍卖项目相继开始进场,同时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盟、赤峰等地中院也陆续委托交易中心开展涉诉业务。全区涉诉资产业务进场交易氛围已逐步形成。

交易中心将继续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充分发挥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交易规则、强化风险防范手段,扎扎实实为自治区法院系统提供规范满意的服务。



责任编辑:乔慧
Tags: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信息资讯
关于环渤海财经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