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8月7日公告,公司2014年7月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认定公司董事会报告中主要客户名称不准确,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决定书指出,莲花味精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三大客户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不准确,实际为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一大客户河南莲花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称不准确,实际为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决定书还指出,公司2013年列支销售费用-返利207.24万元系2012年销售收入产生的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2013年末预付工程款余额845.92万元,应在资产负责“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公司在“预付账款”列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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