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包括个体经营活动税收、零散建筑施工税收、装饰装修业税收以及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等零星分散或可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可委托相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日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提到,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其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活动税收;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以及商业性演出、比赛、会展、培训等方面的税收。
此外,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收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同时《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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