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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80后创业者告赢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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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80后创业者告赢民政部

向民政部申请信息公开未果只好起诉 官司打了一年多最终完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其中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爱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入选,最高法认为该案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进而完全尽到公开义务确立了比较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得知这一消息,如果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0后女子武素彦和爱人喜极而泣,他们的这一官司耗时一年多,最终完胜。

□本报记者 冯月静

事件缘起

为调查取证向民政部申请信息公开

为什么状告民政部?武素彦告诉记者:“这都是为了调查取证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有关信息,以便下一步的维权。”

如果爱公司是石家庄一家创业公司,主要开展婚姻咨询等业务,在中国(河北)青年创业创新大赛2012赛季中荣获优秀项目奖。2012年初,如果爱公司获得百合网及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授权在河北6个地市代理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的招生工作,后发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百合网开展的这一培训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由民政部登记、监管。2013年1月28日,武素彦向民政部寄发了《关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民政部依规定,向如果爱公司书面邮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信息。

迟到答复漏洞多 无奈起诉民政部

但是,寄出去的申请石沉大海。武素彦很彷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不能按期答复,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是要告知申请人。武素彦等了两个多月,都没消息。无奈之下,她于2013年4月13日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民政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不久,武素彦便收到了民政部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那一刻,她很欣喜,但看了内容,却又无奈了。告知书称:民政部2013年1月31日收到如果爱公司的信件,经过初步甄别,已于2月7日转交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鉴于举报情况仍在调查过程中,因此就其他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答复。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另外,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武素彦按照告知书的提示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发现,上面的信息少之又少,仅能查询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号、业务主管单位、联系电话、网址和状态信息,远远不能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面自己提到的诉求。

无奈之下,武素彦和爱人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民政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所作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判令民政部重新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判决

民政部败诉后上诉

2013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2014年1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民政部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对于如果爱公司主张必须书面邮寄相关涉案政府信息,认为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没有采信。

不久,民政部又上诉,这让武素彦和爱人压力陡增,但是他们坚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阳光法案,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他们相信法律会满足自己信息公开的诉求。

二审判定民政部重新作出告知书

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如果爱公司申请民政部向其书面邮寄公开某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等信息,民政部在《告知书》中认定某协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并告知如果爱公司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但通过网址查询的内容,不能涵盖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而通过网址查询不到某协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信息,民政部未在《告知书》中予以答复,也没有说明理由。因此,民政部的处理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法院指出,尽管民政部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民政部应当掌握某协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内容。因此,民政部仅告知其不保留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因此,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此部分的认定。如果爱公司最终完胜,2014年6月25日民政部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声音

最高法:

为行政机关是否完全尽到公开义务

确立司法审查标准

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

他指出,本案涉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复议期间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信息的网址,但登录该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二审判决认定其遗漏了申请中未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确理解,从而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进而完全尽到公开义务确立了比较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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