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建议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史;(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七)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八)与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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