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男子帮朋友的姐家修理下水道,完工后,朋友姐姐备了一桌酒菜作为答谢。酒后,男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追尾一辆货车身亡,并负主要责任。
死者妻子在获得货车的保险赔付后,又将置办酒菜的房主和一同喝酒的朋友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三人没有及时阻止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三人分别补偿原告700元和1000元不等。
40多岁的王军和张明是朋友,2013年5月的一天,张明求助王军和另一名朋友李亮,为其姐姐张女士家修理下水道,并约定给付每人劳务费200元。
王军和李亮忙活了一天,直到当天下午才完工。为了表示感谢,张女士留王军、李亮以及弟弟张明在自己家里吃晚饭。她准备了一桌酒菜,王军等三人均喝了酒。
晚饭后,王军骑一辆摩托车先行离开回家,行驶至于洪区沈于线时,恰逢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停在路边进行检修,他驾驶摩托车追撞了货车尾部,并当场死亡。
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军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军的血酒精为128mg/100ml;尿酒精为215mg/100ml。
王军妻子将货车司机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其赔偿近23万元。之后,王军妻子又将为王军准备酒菜的房主张女士,以及和他一起喝酒的张明和李亮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万元。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军、李亮和张明为张女士修理下水道,张女士支付劳务费,三人与张女士构成雇佣关系。王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饮酒驾驶机动车存在危险性,应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不会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应由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雇主张女士明知王军驾驶机动车仍提供酒水用餐,且三被告没有及时阻止王军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酌定被告张女士补偿原告王军妻子1000元,被告李亮和张明各补偿700元。
主审法官提醒,朋友或者邻里一起吃饭、喝酒,无论是“相邀”还是“偶遇”,均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但是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范,酒后不能驾车。酒友应及时制止对方酒后驾车,对别人负责的同时就是对自己负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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