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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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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企业不得使用原版营业执照,请2014年3月1日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于2015年2月28日前到所在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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