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长清一男子嫌自己姓氏不容易书写,想带着父亲一起改成妻子的姓氏。但是,民警告知他,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改姓氏的条件。最终,男子未能如愿。
近日,长清区孝里派出所辖区居民符某与父亲一起来到户籍室,称在媒体上看到姓氏可以不随父或随母,遂产生了和父亲一起,把姓氏改为妻子的“付”姓的想法。
符某告诉民警,自己的孩子落户口时就随母姓了“付”,最好能把剩下的老爷俩的姓也改成“付”,这样全家就都姓一个姓了。另外,他还说“符”字也不如“付”字好写,改姓后也方便书写。
这种情况民警还是第一次遇到,以前有给孩子改姓氏的,但是从来没有带着老爹想随妻子姓氏的。了解到这一诉求后,民警告知符某,其情况不符合姓氏变更的条件。
记者了解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三种情形: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来源: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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