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清华 通讯员王爽)“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含)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含)以上,并使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申请破坏耕地鉴定。”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办法》指出,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破坏耕地鉴定机构,代表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破坏耕地鉴定工作。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在非法占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导致耕地无法耕种的;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在非法占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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