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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公布 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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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记者 李万祥)《博物馆条例》2日正式对外公布。《条例》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新公布的《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按照《条例》规定,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同时,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由于不同类型博物馆在监管机构和登记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条例》对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有关材料,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其变更、终止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还对博物馆的藏品取得,藏品安全保护,藏品使用管理,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处置等作出规范,并鼓励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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