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5月27日发布消息,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河北省失业保险费率。
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调剂,资金仍不足者,由统筹地区本级财政解决。
河北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出台晚于国家规定的政策实施开始时间,从2015年3月1日之后到各统筹地区开始实施此项政策之前的这段时间,各统筹地区都继续按3%费率征缴失业保险费。多征收的这部分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后将在2015年内通过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的办法,退还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并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予补贴。(记者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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