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昨天(27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市药品价格改革提醒告诫暨检查动员会,会上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市发改委将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本市还将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成本专项调查制度,掌握真实数据;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为此,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发函的方式,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郑重提醒。首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自觉抵制并防止出现趁机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其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药品价格,不能彼此控制进入市场药品的数量,间接控制药品的价格;再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牌)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最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此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市民如发现趁机哄抬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等行为,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记者 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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