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外宣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5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数进行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据悉,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职工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424元、256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指出,2015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8日开始办理。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如有问题可登录住房公积金互联网站(www.zfgjj.cn)、天津公积金手机APP查询,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王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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