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推进的新阶段。
据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部门做出相应的规定。《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建立政务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调整结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办法》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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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沈阳市已建有1个市级政务服务中心(5个专项分中心)、14个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189个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共351项,其中行政审批106项,连续多年保持全国副省级城市项目最少的领先优势。近三年,平均每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600余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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