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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不得调整或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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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调整或调剂的,按照预算法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年度内追加的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包括上级或本级应急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本报讯(记者刘清波 通讯员马云飞)日前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严格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或调剂,确需调整或调剂的,按照预算法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年度内追加的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包括上级或本级应急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通知要求,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到应编尽编。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资金性质、支付进度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应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省直各部门凡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符合《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要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例外筛除”。

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科学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保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人应以采购项目需求时间,提前2个月办理采购计划,以收定支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办理还要依据收入完成情况,防止政府采购支付风险。

按时完成支付进度。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无特殊原因,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在追加或调整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通知明确,省直各部门单项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除规定有特定用途外,低于该项目实际支出额10%的部分,部门留用。但全年政府采购留用资金总额不得超出本单位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财政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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