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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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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关注“面子”还要做好“里子”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刘岚

地下管线多头管理,“马路拉链”屡遭诟病,大雨淹城屡见不鲜……随着我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的法规———《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城市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如上所述的各类矛盾或“短板”也将得以规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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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先行:中心城区禁建危化品输送管线

城市地下管网涵盖了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综合管廊,承担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放等功能。

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了地下管网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例》还提到,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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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建设: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

为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

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随同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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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规划新区同步规划建管廊

《条例》还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也是省级立法在全国的首创。《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条例》规定,企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向政府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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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重点改造“高龄”管线

针对地下管线老化、腐蚀、失修、超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等情况,《条例》规定,要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为保障地下管网安全运行,《条例》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下管线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设立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平台;细化了各类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职责;明确了突发事件报告、抢修工作程序。

同时,还规定了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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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线维护不力或追刑责

《条例》还强化了城市地下管网的责任追究,明确了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等7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对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权属单位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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