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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该立案不给立案 可向上一级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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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共22条,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适用范围,设定了立案材料登记接收、补正告知、立案分转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模式与工作流程,特别规定了当事人监督投诉办法。

《规定》专门明确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投诉,并要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一是非依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二是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的;三是需要补正立案材料而不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事项的;四是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五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是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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