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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等电商集中促销被"约法三章" 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来源: 羊城晚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一年一度的“双11”、“双12”日益临近。以往电商“大促”中,“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现象严重,今年,这些限制条款将得到遏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同时,《规定》也对促销中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明确禁止,并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对发放的赠券、积分、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期限有变更,也要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除非这种变更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

电商促销期间,赠品也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元素,此前不少赠品都是箱底货或者残次品,此次《规定》对赠品也有了严格限制。《规定》要求,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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