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丽)今年中秋不同于往年,只能休两天,而少休的那一天实际上放到了国庆节假期的补休中,这使得加班费的计算有些把握不清。就此,昨日,市人力社保局给出官方解读,9月27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如加班应按3倍工资发放加班费。而两节中其余的5天假,原则上先安排倒休,如无法倒休,则支付200%加班费。
据悉,今年中秋国庆假期的具体安排为“中秋节:9月27日放假,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上班。”就此,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尽管今年中秋未形成三天的小长假,将少休的一天移到了国庆节的补休中,但计算加班费的原则没有变。按照国家规定,在两节这9天的假期中,4天为法定节假日,即9月27日(星期日)、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
“法定节假日明确了,加班费就好算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本市用人单位在9月27日、10月1日、2日和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6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市人社局还提示,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我国《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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