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将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据了解,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自治区本级到苏木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较多。办法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其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认命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盟人大工委组织。
《办法》决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刘江)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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