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资料图
法制晚报9月28日讯 认为自己“被”代言,国内知名音乐人、导演高晓松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
记者上午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9月14日,网上出现有关“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的大量图文信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涉案图片中,故意采用与原告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发型、眼镜、服饰、纸扇、坐姿和神态,文字内容故意影射原告。
涉案图片多处重点体现必要商城的名称和网站域名,反复强调代言必要商城,故意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为原告为商城代言。
高晓松表示,第一被告刊发的涉案图文信息不仅使用了侵权的涉案图片,涉案图文信息的文字部分也严重失实,直接损害了他的人格权,网友指责其“山寨代言”。
此后,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必要商城关于“高晓松被代言事件”的声明》时,对其是否参与“山寨代言”未正面回应,却着力宣传商城的运营模式等。
认为两被告侵权,高晓松起诉要求两被告删除涉案侵权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30余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王子薇)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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