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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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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建敏)日前,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段为8:00-22:00,谷段为22:00-次日8:00。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根据通知安排,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峰谷电价具体价格为: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符合《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上述对应的峰谷分时电价。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15元。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供电公司认真做好峰谷分时电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和电能表计的更换进度,提高抄表到户率。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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