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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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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刘炜、樊博 记者解丽达)10月9日,廊坊市根据《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发布2015年第三季度空气质量奖惩情况通报,首次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按照排名情况进行奖罚。广阳区、三河市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别获得50万元资金奖励,安次区和文安县、大城县分别受到50万元处罚。

《奖惩办法》规定,自2015年第三季度起,廊坊市将根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两项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分别对相关县(市、区)给予资金奖罚。若出现综合分数相同的情况,奖励时优先考虑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高的,处罚时优先考虑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率低的。

考核奖惩分两组分别进行,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为一组进行综合排名,3个区中的第一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最后一名给予50万元处罚;其余8个县(市)为一组进行综合排名,前两名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最后两名各给予50万元处罚。值得一提的是,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度同期不降反升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给予100万元处罚。奖励资金将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

同时,廊坊市还出台了《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问责办法》,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细化问责。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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