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假钞怎么办?发现后,人家要是拔腿跑了,追还是不追?最近,媒体报道的一起发生在广州的案例,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店家因为收了100元假钞,追赶逃跑的付款男子时,没想到男子因自身疾病猝死,结果店主被法院判赔了12万,还险些被判刑。
法院认定店家对男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男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很多人不明白了,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碰到使用假钞的怎么办,该眼瞅着他逃走?碰到个违法乱纪、小偷小摸的,还有人敢见义勇为、勇抓窃贼吗?因为谁也不知道对方是不是有病。
新闻
男子付假币逃跑猝死
店主险些被判刑
阿龙和妻子阿灵在广州市白云区开了一家平价超市。2009年7月,一男子蒋某到超市购买香烟,付款105元。蒋某支付的货币中,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被阿灵怀疑为假币,蒋某拔腿就跑,阿龙则随即紧追。
在追赶的过程中,阿龙捡起地上一块砖头砸向蒋某以阻挠其逃跑,但未砸中蒋某。后来蒋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内,被阿龙赶上。阿龙将蒋某反扭按倒在地,并骑在蒋某的身上用膝盖顶住蒋某的腰部。在这个过程中,蒋某的鼻子和嘴巴流血不止。见此,阿龙和随后赶到的妻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但警察和120救护车到场后证实蒋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蒋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尽管蒋某并非被阿龙殴打致死,但蒋某的父母要求其赔偿104万元。一审中,阿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28.6万元。
由于双方对部分判决不服,均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故意伤害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追跑超出合理限度
店主最终被判赔12万
最终,阿龙被判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2万元。蒋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使用假币购买香烟是引发事件的起因,蒋某也是从事士多店经营,蒋某应当了解经营过程中对于使用假币的一般情形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蒋某在使用假币被发现后,选择采取逃离现场的消极做法,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激化。
事发后,公安机关鉴定认为蒋某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鉴定结论排除了阿龙对蒋某实施暴力造成蒋某死亡。
法院认为,蒋某对于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阿龙对蒋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阿龙被判处承担蒋某死亡的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12万元。
就是这起案件,随即引发网友的声讨。阿龙将蒋某反扭按倒并骑在身上将其控制的行为貌似并不过分,以前老爷们儿扭送个小偷小摸,通常都是这样的架势。但这回,谁也没想到蒋某竟因病死亡,阿龙险些判刑,还为此判赔了12万。
诊断
使用假币 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告诉记者,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轻则应当治安处罚,重则构成犯罪。倘若假币是从他人手中购买后使用的,还要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有、使用假币4000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但这起案件中,蒋某只使用了100元,从他被发现后即逃跑的表现来看,他应该是知道的。赵三平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可见,蒋某使用100元假币的行为,是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罚款处罚的治安案件。
因此,蒋某使用100元假币的行为虽然不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性质上也属于违法行为。因使用假币行为给阿龙造成了损失,蒋某理应对阿龙承担民事责任。
追赶使用假币者 是犯罪还是正当防卫?
赵三平告诉记者,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首要条件就是是否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次是行为是否构成伤害后果。从阿龙的行为看,他对蒋某的追逐和强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损失,主观意图并非为了伤害蒋某,而且法医也鉴定蒋某的死亡与外力因素无直接关系。因此原一审判决确实欠妥。
那么,既然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阿龙的行为?赵三平表示,对于阿龙来说,蒋某以假币支付商品款项无疑是侵害了阿龙的合法权益,因此,当蒋某转身就跑时,阿龙作为店主对其追赶,是对于财产权的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赵三平表示,综合本案分析,阿龙在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追回自己的损失,应当认为是侵权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正当防卫。如果阿龙在已经将侵权者控制,财产损失得以追回的情况下,仍然有打击报复行为,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犯罪,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被判赔钱
超过了“适当责任”范围
赵三平认为,从媒体报道的细节来看,阿龙追赶、强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法院终审认定阿龙对蒋某所实施的追赶、强制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判决阿龙承担20%的民事责任。
赵三平分析,这应当是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但即便如此,我认为,判赔12万也超过了所谓的‘适当责任’的范围。而且我个人认为,阿龙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赵三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蒋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已排除了阿龙对蒋某实施暴力造成蒋某死亡。
记者注意到,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曾经在一篇关于“特殊体质命案”的报道文章中表示,对于特殊体质命案,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就是意外事件。
赵三平认为,阿龙在蒋某逃跑离开后,维权将会落空的情况下,对蒋某实施追赶、强制的行为,并未有进一步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他无法预知蒋某有心脑血管疾病,更无法预知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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