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岚)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
结余排污权指标可交易
《办法》指出,排污权是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限期储备或者申请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回购。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初始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
《办法》提出,现有排污单位(不包括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部分)初始排污权的有偿取得,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实行分级征收: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现有排污单位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其排污权使用费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
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排污权有效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一般为5年。排污权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权交易价不得低于指导价
对于排污权的交易,《办法》中明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尚未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组建的交易平台可继续使用。交易平台负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期间,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价格、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跨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项目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排污权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如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排污单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责任编辑:崔有天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