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拟开设家暴庇护场所
寻求救助妇女可携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本报讯(记者兰洁)民政部、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具体承担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表示,《意见》界定工作对象为“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并明确“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均纳入了庇护救助范围。
《意见》明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临时性生活救助之外,要会同妇联组织运用专业方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J235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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