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切实加强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近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考核方案明确了针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将从制定目标责任书、推动政策落实、机制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规划、专项资金配备、开展宣传教育、基础设施管护等多个方面进行考核;针对生态用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将从生态用地主要功能保护情况、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生态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方案规定,本市成立考核工作组,按照属地管理与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总结自评与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考核。区县人民政府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总分为100分;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如果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或市管生态用地内发生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发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活动,被考核区县要从总分中扣除30分,被考核的市有关部门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对于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的,还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考核综合评定结果还将作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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