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段丽茜)日前,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省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所需费用,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
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女职工。通知特别对劳务派遣女职工作出规定,其享受的卫生费待遇与所在用工单位女职工同等标准,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女职工同时执行。
我省现行女职工卫生费执行标准,是省政府于1989年5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出的规定。26年来,我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均执行这一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明显不适应。根据调研结果,综合考虑当前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女职工就业、特殊权益适度保护等因素,经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确定了新的发放标准,全省将有近500万女职工从中受益。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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