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天津市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今后,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发生变化,要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可以暂停发放救助金。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上述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已退休的老年人家庭或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家庭应根据各区县规定日期进行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1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任悦 李海燕)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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