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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布出租车改革所征意见情况 列出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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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张斌 摄

中新网11月10日电 交通运输部今晨(10日)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结束。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进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自10月10日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交通运输部听取了各主要“专车”平台的意见,并召开了多场专家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分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并反馈了当地各有关方面意见。部分高校、学术研究机构、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媒体等也组织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并提交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提出意见的有广大乘客和消费者代表、出租汽车和“专车”驾驶员、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专车”平台企业、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媒体评论员等各方面群体。

从意见内容看,有的赞同和支持,有的批评和质疑,有的表明个人对两个文件的态度,有的针对相关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对文件具体条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议,还有的反映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情况和个人诉求。

梳理有具体内容的5929条意见和建议,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十二个方面:

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的问题

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

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

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七是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

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一)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的问题(共97条)

主要观点1.认为出租汽车应定为公共交通的补充(81条)。

理由: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出租汽车是个性化交通方式,应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能将出租汽车作为解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的交通方式;出租汽车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一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认为出租汽车应定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经明确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汽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

其他零散意见6条。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497条)。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326条)。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199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148条)。

理由: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40条)。

理由: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其他零散意见11条。

(三)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共362条)

主要观点1.认为应该实行数量调控(239条)。

理由:应系统考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补充的顶层设计,坚持对出租汽车数量进行科学的总体管控;城市道路承载量有限,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地发展;国外城市早已有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制但导致出租汽车数量过剩、无序竞争、服务质量下降、行业混乱,随后又恢复管制的失败案例;网约车在接载乘客前后也存在无效空驶,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率并不比私家车低,应与巡游车一样,实行数量调控;城市规模、城市交通模式、交通出行结构都是在不断发展中的,出租汽车的数量和比例也应随之动态调整。

主要观点2.认为不应实行数量调控(123条)。

理由: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实行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保护既得利益者,有行业垄断和利益寻租的可能;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属于“共享经济”,不应设置发展障碍。

(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共535条)

大部分意见认为,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焦点所在,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是政府坚定改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经营权期限制(158条)

主要观点1.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

理由: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

主要观点2.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确定期限。

其他零散意见13条。

——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69条)

主要观点1.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

理由: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经营权有偿使用导致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经营权有偿使用会造成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车之间不公平竞争。

主要观点2.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其他零散意见10条。

——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

主要观点2.经营权可以有条件转让(62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明确经营权转让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权利。

——其他零散意见131条,涉及经营权配置、经营权管理、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出租汽车必须确权,实现责权利统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挂靠经营模式,可以通过经营权收购、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逐步实现‘两权合一’。”有的意见建议“诚信考核是针对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不应该和经营权退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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