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连、张佳佳 记者王雪威)近日从张家口市卫计委获悉,该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启报工作已全面展开。参合农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最高补偿额可达2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病患者的保障,该市于2014年出台了《张家口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张家口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对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由人财保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和人寿保险张家口分公司负责,在各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置大病保险结算网点。
目前,两家保险公司正在为2014年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患者进行报销,待2014年回补工作完成后,拟于11月底前启报2015年补偿工作。今后,参合农民凡在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解放军第251医院和市第一医院及各县县医院等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费用,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均可在医院实现新农合基本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在市外或该市大病保险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参合患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经办保险公司将通知参合患者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补偿。
据了解,该市按照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负担高低实行分段补偿,2014年和2015年补偿方案为起付线1万元。补偿比为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补偿45%;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补偿55%;6万元以上至11万元(含11万元)的补偿60%;11万元以上的补偿70%。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20万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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