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下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出台,为我省全面实施综合治税提供了保障。
信息共享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随着经济的不断转型发展,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环境日趋复杂。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涉税信息不集中,造成税收服务成本高、征管难度大。尤其是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逃税手段也日趋多样化。为解决这些问题,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增强征管服务,初步形成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各部门建立健全依法治税工作机制。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执法主体责任,负责税款征收、涉税信息获取、数据分析及利用等具体税收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发改、工商、国土、建设、交通等30多个部门和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协作。同时还规定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执法,依法打击各类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出台该《办法》,有利于完善我省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加强行政协作,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税收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加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同时,也契合我省当前面临经济转型升级、财政收入下行压力大的实际。
税务机关可从其他部门获取七类信息
税务机关及时、足量地掌握涉税信息,是封堵税收漏洞、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手段。《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自掌握的涉税信息。《办法》还列举了税务机关可以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七大类信息,主要包含:投资建设类信息、产权登记类信息、社会主体的注册登记类信息、城镇地籍类信息、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信息、驾校和住宿行业经营成果信息、涉税主体生产耗能及银行信息等。其中,除前三类信息全量定时获取外,其他信息只在税务机关征管需要时获取,且只获取与涉税相关部分的信息。
为规范获取涉税信息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办法》规定,涉税信息应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提供给税务机关,并规定了税务机关要制定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按照此目录获取信息。同时,为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还规定了保密主体责任及泄露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涉税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相关部门和单位取得,不会增加纳税人负担,且随着信息化建设深入,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渠道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纳税人将不再在税务机关重复申报,从而有效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细化部门协作范围明确权力义务
加强部门间协作是提升依法治税水平和形成社会税收管理合力的有效手段。《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征管保障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同进行税收优惠资格监控,对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税务机关;规定了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税款的详细范围,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的征管;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并协助税务机关阻止税收违法相关人出境。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提高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意识,《办法》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公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接受执法评议监督、鼓励税收检举等作了详细规定,特别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尹立信、刘冬宾)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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