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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发布转会新规 港澳台球员按会籍列入"4+1"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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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公告通知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体育专电(记者岳东兴)14日下午,中国足协官方发布了《关于调整港澳台球员转会政策的通知》。根据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港澳台球员的转会办法,将不再按照旧规定中的内援名额去执行,而是与国际足联接轨,以协会归属为身份依据,去认定和执行新的转会办法。

足协在通知中指出:明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港、澳、台”球员的特别规定。“港、澳、台”球员的身份及转会办法,将按照“国际足联及亚足联的不同会员协会之间的球员身份及转会办法”认定及操作。

同时,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经与有关俱乐部签订了工作合同的“港、澳、台”球员,仍可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到合同期满。有关合同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完成备案。该合同到期后,按新规定执行。

此前,足协执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中写道,“转入拥有香港或澳门地区身份并在香港或澳门足球总会注册的球员时,该球员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这就是通知中所说的“特别规定”。14日的通知已经明确,明年元旦起,将取消“特别规定”,届时,港澳台球员在转入中超、中甲俱乐部时,将按会籍占用亚洲外援名额。需要说明的是,港澳台各自都是国际足联的会员单位,因此才会根据FIFA的惯例,按照不同会员协会之间的球员转会规定来办理,这也是新规出台的政策根据。

根据外援名额的现行规定,中超联赛的外援政策依然实施“4+1”,即一个俱乐部除了最多有四名外援之外,还可以有一名亚洲外援;但一场比赛最多只能派上“3+1”的外援。根据14日的新规,港澳台球员未来在加盟中超俱乐部时,将被纳入“4+1”的范畴。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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